個股新聞
|
項次 |
標題新聞 |
資訊來源 |
日期 |
1 |
依本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減資向
債權人公告事項。 |
摘錄資訊觀測 |
2024-09-19 |
1.事實發生日:113/09/19 2.發生緣由:本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。 3.因應措施: (1)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之規定辦理。 (2)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,減少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300,000,000元彌補虧損,減資後立即辦理同額現金增資,故實收資本額 仍為新台幣606,939,820元。 (3)本公司各債權人對上項減資如有異議,請自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,憑以依法辦理。逾期未表示異議者,視為無異議。 4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|
2 |
依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私募普通股案公告。 |
摘錄資訊觀測 |
2024-09-19 |
1.事實發生日:113/09/19 2.發生緣由:本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113年9月19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通過在案,茲將相關發行條件說明如下: (1).發行總金額:為新台幣300,000,000元。 (2).發行股數:為30,000,000股,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。 (3).發行價格:為新台幣10元。 (4).繳款期間:113年12月9日至113年12月18日,並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繳款 期限。 (5).增資基準日:113年12月18日,若因客觀事實需要而必要調整時,授權由董事長調 整之。 (6).私募資金來源: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,洽特定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應募本次私募案之全部普通股。 (7).將於股款募集完成日起15日內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(8).本次私募資金用途:本公司為因應營運需求,擬充實營運資金、改善財務結構, 以強化營運競爭力之需。 (9).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: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,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相同,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八規定之限制。又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,視適當時機依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報補辦公開發行。 3.因應措施: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。 4.其他應敘明事項: 無。
|
3 |
公告董事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。 |
摘錄資訊觀測 |
2024-08-14 |
1.事實發生日:113/08/14 2.發生緣由: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因應未來營運發展。 (1)減資金額:新台幣300,000,000元 (2)銷除股份:30,000,000股 (3)減資比率:49.43% (4)減資後實收資本額:新台幣306,939,820元 (5)預定股東臨時會日期:113/09/19 3.因應措施:無。 4.其他應敘明事項: (1)本案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,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,減資基準日訂為 民國113年12月17日,若因客觀事實需要而必要調整時,授權由董事長調整之。 (2)本案若有未盡事宜,如因法令規定,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 需予變更或修正時,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。
|
4 |
公告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私募普通股案。 |
摘錄資訊觀測 |
2024-08-14 |
1.事實發生日:113/08/14 2.發生緣由:本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113年8月14日董事會 通過在案,茲將相關發行條件說明如下: (1).發行總金額:為新台幣300,000,000元。 (2).發行股數:為30,000,000股,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。 (3).發行價格:為新台幣10元。 (4).繳款期間: 113年12月9日至113年12月18日,並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需要 延長繳款期限。 (5).增資基準日:民國113年12月18日,若因客觀事實需要而必要調整時,授權 由董事長調整之。 (6).私募資金來源: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,洽特定人凱擘股份有 限公司應募本次私募案之全部普通股。 (7).將於股款募集完成日起15日內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(8).本次私募資金用途:本公司為因應營運需求,擬充實營運資金、改善財務結 構,以強化營運競爭力之需。 (9).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: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,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相同,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八規定之限制。又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,視適當時機依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。 3.因應措施: 提113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後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。 4.其他應敘明事項: 無。
|
5 |
公告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。 |
摘錄資訊觀測 |
2024-08-08 |
1.事實發生日:113/08/08 2.發生緣由:本公司截至113年06月30日止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。 3.因應措施: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,提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。 4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|
|
|
第 1 頁/ 共 1 頁 共( 5 )筆
|
|
|